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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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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7: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仲裁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那么你知道仲裁时效的适用情形是哪些吗?
  一、 特殊仲裁时效
  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在有的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建筑业等行业,拖欠工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人事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第三款作出了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二、仲裁时效适用的其他具体情形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办案规则》已在第五十条中明确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列入赔偿金而非劳动报酬范畴,故该第二倍工资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其性质来说,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3、确认之诉的仲裁时效
  对于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适用仲裁时效,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确认之诉的时效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故仍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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