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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是否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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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09: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第三人占有动产作为担保的抵押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其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那么个人之间的动产抵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解答。

动产抵押登记的步骤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3、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动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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