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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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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0: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今社会,传统的“单位人”已几乎消失无踪,取而代之的是“小区人”,人们在开发商建造的各式小区里生老病死,住到哪里都躲不开物业公司,随之而来的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纠纷的高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面对物管不给力,除了拒交物业费,其实还可以利用《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下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将不被法院支持:
1、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
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而拒交
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拒交物业费。若是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服务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完全不履行,因此拒交物业费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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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如在小区内被人打伤,或者车子被偷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若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同样的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4、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
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推脱给对方而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5、因房屋质量不好而拒交
房屋质量不好,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相关物业知识介绍,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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