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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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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09: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解答。

保险财产损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两者看似区别不大,但是细细说来,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显露端倪的。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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