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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商务条款!2023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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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务部分)印发,共包括15个商务条款,下面来看看每个条款的申报程序、条件、材料等要求,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合肥市商务政策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一、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商务部分)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正常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有特定要求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二、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商务部分)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网站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商务局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中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商务局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
企业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实施细则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市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查询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有无失信行为记录,并提交信用查询情况。
(三)兑现流程
市商务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商务局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商务局或拨付至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商务部分)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投资主体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当年新入驻我市的零售、餐饮品牌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首店层次、品牌荣誉)、投资额、月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综合考评排序,对排名前5位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排名610位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排名1120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奖补条件:1.奖补对象须为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首店投资主体;2.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指在中国、安徽行政区域内的首家实体门店(含专柜);3.首店品牌须为零售、餐饮品牌;4.首店于当年正式营业;5.首店具备1年及以上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6.政策有效期内首店装修投资额达50万元(发票不含税金额)。注:本条奖补对象不受“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正常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限制。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专家综合考评排序,相关材料见附件3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提质升级
政策条款:对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根据投资、企业培育、品牌招引等方面运营考评,按运营成效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市级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根据当年度改造投资、限上企业培育、首店及“老字号”品牌招引、促消费活动开展等综合考评排序,对排名第1位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排名24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排名59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奖补条件:1.奖补对象须为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街区建设方或运营方,如两者不一致,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一家主体申报;2.街区为市级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3.当年度街区进行建筑立面、景观雕塑、休闲设施、夜间亮化、智能化设施及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建设改造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发票不含税金额);4.政府直接投资改造项目不予支持。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专家综合考评排序,相关材料见附件4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三)支持楼宇经济规模发展
政策条款: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考核评估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体商务楼宇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奖补条件:单体商务楼宇在当年的考核评估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销售公司
政策条款:对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在合肥新成立的制造业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额统计的,当年商品零售额满5000万元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商品零售额每增加2500万元奖励15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当年新成立的限上企业;2.申报主体当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3.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4.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制造业(C)”。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政策资金申请表”);2.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3.申报主体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主体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5.申报主体当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截图;7.申报主体与其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的股权关系相关材料。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五)激励住餐企业增长
政策条款: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不同等次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为合肥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2.申报主体当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3.当年新入库企业视为其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4.申报主体没有完整的上个年度营业额数据且上个年度营业额数据低于下个年度营业额数据的,视为其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申报材料:1.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2.承诺书(附件2);3.申报主体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主体当年和上个年度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六)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等发展
办法另行出台
(七)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政策条款: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
具体内容:
1.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
2.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
3.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同一组展企业举办同一类型消费展,首次按100%补贴,再次按80%补贴,第三次以后按60%比例补贴。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展览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机构等;受主办单位、机构等书面委托的承办单位。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2.展会类型:展会类型分为全国性巡回展览、国际性展览、全国性展览、专业类展览、消费类展览。
3.申报材料:为方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核展工作,项目采取预申报与正式申报相结合方式实施。
1)项目预申报。于展会前一个月报送合肥市支持会展经济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
2)正式申报。于次年131日前提交正式申报材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备注:
1.以上展览面积均指单场室内面积,超过1万不足1.5万平方米的,按1万平方米补贴;超过1.5万不足2万平方米的,按1.5万平方米补贴。以此类推。(如实际展览2.9万平方米,则按2.5万平方米计算)。
2.申报主体不受“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企业”限制。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
政策条款: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实际投资额(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
1.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
具体内容:对境内企业当年度向其境外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5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在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内开展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申报条件:①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②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所有费用实际发生及项目执行应在当年度完成。
申报材料:①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②承诺书(附件2)及3年无违规行为承诺书;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合肥市“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6);⑤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⑥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或合同商务部分条款(外文需翻译件);⑦当年度资金投入相关材料(境外汇款申请书);⑧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2.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具体内容:对当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当年度报送的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且保持同比增长。
申报材料:①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②承诺书(附件2)及3年无违规行为承诺书;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合肥市“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6);⑤备用金缴存材料或保函复印件;⑥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度营业额项目合同和上年度营业额项目合同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系统备案记录截图;⑦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系统填报的当年度和上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截图。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九)鼓励合同外资到资
政策条款: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管理团队40%);对已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奖励上限提高至800万元;对首次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奖励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
申报条件: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
申报材料:1.合肥市外资激励资金申报表(附件7);2.承诺书(附件2);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主体上年度合同外资到资材料的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实到外资材料、出资证明书;5.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十)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
政策条款: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具体内容: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的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注:与鼓励合同外资到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合肥市外资激励资金申报表(附件7);2.承诺书(附件2);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境外世界500强股东在500强榜单上的排名及与申报单位股权关系图;5.企业在本市实际运营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材料、员工社保代缴等相关材料;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政策条款: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500万美元、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
1.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3500万美元(含3500万美元,下同)、65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
奖补条件:1.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商务部业务系统)中注册(备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正常申报纳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申报);2.奖补对象执行额均以商务部业务系统核准的为准;3.当年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新注册的奖补对象,执行额视同连续增长且增速超过20%4.奖补对象应确保不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平台查询)。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十二)鼓励企业升限入统
政策条款: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合肥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2.申报主体当年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3.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视为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4.申报主体没有完整的上个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数据且上个年度数据低于下个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数据的,视为其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政策资金申请表(附表1);2.承诺书(附件2);3.申报主体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利润表当页需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5.申报主体当年和上个年度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十三)激励零售批发企业扩大规模
政策条款:对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
1.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亿、10亿、20亿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并按期入统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不同等次奖励,20亿元以上的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万元。
2.对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30亿、40亿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并按期入统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不同等次奖励,40亿元以上的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合肥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零售、批发企业;2.申报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3.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视为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4.申报主体没有完整的上个年度销售额(零售额)数据且上个年度数据低于下个年度销售额(零售额)数据的,视为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政策资金申请表(附表1);2.承诺书(附件2);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利润表当页需加第三方机构所公章);5.企业首次达到零售额、销售额等次的材料(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持续发展
政策条款:对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且连续2年实现正增长,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该企业10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互联网零售业(F5292)”;2.申报主体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亿元,且连续2年实现正增长;3.无同比基数的企业视为实现正增长。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政策资金申请表(附表1);2.承诺书(附件2);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截图;5.(申报主体)限上法人企业近2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联系方式: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筹备处,联系电话:63538670
(十五)支持企业加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政策条款: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分档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具体内容:对重要产品追溯综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企业,分档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奖补条件:超市、配送企业、批发市场、菜市场、屠宰企业等加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企业在当年重要产品追溯综合考评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四、附则
1.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各项奖补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细则所列政策条款,均由企业申报主体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顺序上传所有申报所需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初审上报,再由市商务局相关处室审核。企业提供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不提供纸质材料。
4.本政策中的新增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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