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财富的积累,家庭中财产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保单就是其中一种,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本文来解析一下离婚时处理这些人身保险合同原则的底层原理。(这里仅分析配偶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且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况)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该合同又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是有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人,而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又往往是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投保人只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那人身保险合同似乎更像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而不是投保人的财产?尤其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3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似乎印证了这个观点,按照这个规定的逻辑,家庭里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夫妻双方赠与其中一方、一方父母、子女的财产。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所有人不是投保人和其配偶,而是被保险人。果真是这样吗?当然不是。
(一)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除了个别情况,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一旦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人身保险合同就会终止,这项财产就会灭失。也就是说,这个财产是否存续,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显然,从这个角度讲,投保人更符合财产所有人的身份。
(二)投保人领取保单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1.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财产的价值是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项财产,它的价值如何衡量?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当投保人选择不要人身保险合同时,其可以收到的等额价值物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那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人寿保险根据实际需要大多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收取保险费。在投保初期,实交保险费势必高于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得到的危险保险费,超出的部分由保险人代为保管,通过对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生息增值,用于以后危险发生时的保险给付或直接弥补投保后期均衡保险费的不足,这一部分保险费称为储蓄保险费。储蓄保险费是投保人存于保险人处的一部分资金,在此期间保险人对之进行管理和运用,因此应当对该笔资金给予利息或分红。保险人一般都将储蓄保险费和利息、分红提存起来形成责任准备金。就其实质而言,该种责任准备金就是投保人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所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用公式简单来描述一下就是,保单现金价值=已缴纳总保费-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保单增值收益。
2. 法律直接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来看,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既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等价物,显然,人身保险合同的所有人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三)在执行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将被执行人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其财产进行执行。
以前可能有人会说,保险可以用于筹划债务隔离,保全资产。但现实是,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应当用于偿还投保人所欠债务。例如在(2020)最高法执复71号案件中,邓**,邓**,许**对其公司的债务5421.047万元及违约金107.9832万元、律师费21万元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省高院强制执行三人名下资产,包括了现金价值100多万元的保险产品,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是意外险、残疾保障险,现金价值不高,但仍归属于投保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应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四)人身保险合同本质是投保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转变财产形式的结果
当一个家庭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形式从存款转变为保单,但当这个家庭不再想要这份保单时,则通过解除合同领取保单现金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就又从保单变回存款了。
综上,既然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使用的资金又是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人身保险合同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割? 既然人身保险合同作为财产的价值是保单现金价值,那只要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就具有财产属性,就可以进行分割了。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没有现金价值,说明该保险所交的保险费相当于已经消耗完毕,就没有分割的可能了。
所有长期险都有现金价值,不管是重疾险、寿险,还是年金险等等。换句话也可以说,只要是长期险,不管什么险种都有现金价值,而短期险一般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三、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后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的一方收到该款项后就可直接分割了。
(二)夫妻中一方同意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
如果投保方不想解除,另一方想解除,则人身保险合同归投保方,投保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如果投保方想解除,另一方不想解除,则人身保险合同归另一方,将投保人变更成另一方,由另一方补偿给投保方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四、当不宜分割现金价值时的做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因缴费年限短,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远大于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时,此时分割现金价值比较困难或者不太公平,分割已交保险费是一种常用的变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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