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与一家人力资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往一家机械公司从事冲压车间的操作。在工作期间,黄在操作机器时手部受伤。受伤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资源企业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残疾津贴和停工期工资。仲裁裁决,人力资源企业赔偿黄损失18万元。裁决生效后,人力资源企业完成。
后来,人力资源企业向法院起诉,根据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要求机械公司承担支付给黄的18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派遣人员在冲压车间工作受工伤或非工伤事故,由机械公司承担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打架斗殴、员工自身健康原因等),且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由机械公司承担,与人力资源企业无涉。法院经审理,判决:机械公司支付人力资源企业18万元。
法律分析
1.人力资源企业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在人力资源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人力资源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向用工单位追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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