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农村新人口和生活用地存在矛盾,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具有复杂性。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处理涉及农民生活。
你可能会怀疑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接下来广州房产律师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能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某一成员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方收回承包地。
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是,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不是农户进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2、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当取得的个人利益,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处理。由此可见,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收益应当作为遗产继承。
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至134条对此有特别规定,该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保护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没有继承性。如果给予市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将变得更加紧张。因此在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上需谨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法律上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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