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因事故死亡,现继母要求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如果支持,又能继承多少遗产呢?
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基本案件
唐某乙(女)年幼时,母亲便早早离世。父亲唐某甲在其10岁时与秦某登记结婚,唐某乙遂由生父唐某甲与继母秦某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唐某乙成年后,与邹某甲结为夫妻,生育儿子邹某乙。「私人财富管理师PWM」2009年,唐某甲与秦某协议离婚。2021年5月21日,唐某乙与父亲唐某甲在同一事故中身亡。邹某甲与邹某乙遂以秦某系唐某乙继母且已与唐某乙的父亲离婚,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唐某乙的全部遗产由邹某甲、邹某乙继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与唐某甲结婚时唐某乙尚未成年,并共同将唐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秦某与唐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故秦某仍系唐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具体继承份额,综合秦某抚养唐某乙的具体年限及居住生活情况等因素,依法确认秦某继承唐某乙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某甲和邹某乙继承。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生活观念和情感需求的改变,产生了不少再婚家庭,随之而来的各类家庭纠纷也愈加突显,最为典型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现实中,因为父母再婚,形成了许多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从开始的道德习俗义务,随着双方抚养教育关系的建立,转变成了法定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少观点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基于抚养教育的即成事实产生,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本案中,唐某乙年幼时由继母秦某与生父共同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并不因生父与继母离婚而解除。 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上,应当遵循“付出与回报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扶养关系”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实质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本案中,秦某对唐某乙尽了抚养义务,理应依据抚养教育的程度享有继承对方相应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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