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为使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后男方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获法院支持吗?
裁判要旨
离婚后男方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私人财富管理师PWM」若协议明显有利于女方,且女方无证据证明系男方基于其他因素而作出让步,则可认定该协议签订时受到了亲子因素影响,女方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吕某(女方)与邹某某(男方)同居期间告知邹某某其怀孕,双方遂于不久后即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吕某生育一女。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吕某抚养,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保险费,二人共有房屋归吕某所有,邹某某负责偿还该房屋贷款以及其他数十万元的对外债务。
后有朋友告知邹某某其女儿并非亲生,邹某某遂带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女儿确非邹某某亲生。邹某某认为抚养多年的女儿并非其亲生的事实对其带来巨大伤害,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女性,对不采取避孕措施发生性关系有怀孕的可能应当有所认知,即便邹某某知道吕某在分手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无法判断女方怀孕的具体时点。由于怀孕的身份特殊性,吕某应对其不存在隐瞒受孕子女可能并非邹某某亲生的事实承担更高的举证证明责任,而吕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结论。
关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邹某某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吕某主张邹某某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的原因系其约定将某山庄的经营权归邹某某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山庄经营权,吕某本人也承认山庄系邹某某婚前取得,亦未举证吕某取得过山庄经营权,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一份明显有利于女方的协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男方陈述的系考虑到女方抚养子女而愿意作出让步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女方隐瞒子女并非男方亲生情况下,致使男方签订了受亲子因素影响而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女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邹某某与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支付女儿抚养费、保险费以及双方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二、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某某返还离婚后已收取的女儿抚养费4,000元;三、案涉房屋归邹某某所有,后续贷款由邹某某负责偿还,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某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490,000元;四、驳回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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