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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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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09: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它反映了债务的外部效应,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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