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分公司上班与总部签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 1.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如果分公司是没有总公司授权的,就应当由总公司对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如果总公司拒绝追认的,合同就无效,但是如果给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的,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述全部内容来源北京律师www.lawtime.cn/beijing整理的关于分公司签合同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可以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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