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如果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会不予注册。 这个是在抢注的商标还没有核准的时候做的补救措施,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企业可以将先使用商标的证据进行整理,异议成功也是有可能的。 二、无效宣告 还有就是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商标撤三 第三种方式就是商标撤三。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商标撤三”。针对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上诉法院 最后一种也就是最直接的,上诉法院。无论是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评委的决定都不是最终结果,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权威的,所以只要能够拿出相当有效的证据,商标的权属关系不到最后一刻还是可以扭转的。因此企业在面对抢注的时候,需要临危不乱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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