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定都听过父债子还和夫债妻偿,很多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认为这是应该的,那么在法律上面有没有依据呢?我们的这些观念是对的吗? 一、“父债子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举债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 继承法规定的该条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二、“夫债妻偿”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要共同偿还。 但是若仅仅是“夫债”,妻子是不用偿还的,具体如下: 1、丈夫个人婚前债务; 2、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3、丈夫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此外,婚姻法新增加了两款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条款。 1、丈夫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杜绝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出具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真实发生。并且法院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将追究其其相关刑事责任。 2、丈夫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欠下的非法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欠下的债务),离婚时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借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借款项的,债权人起诉法院要求偿还的,不予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