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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律师是好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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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14: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都知道律师是要给自己的委托人打官司的,无论这个委托人是怎样的,你的责任就是帮他打赢这个官司,但是不是所有的委托人都是好的,一个好的律师就是尽力的帮自己的委托人,那么一个好的律师是好人吗?
  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迟早会面对这个问题。它之所以经典,因为它展示了好律师好人之间深刻的决裂,而这种决裂恰恰回应了社会达尔文主义之中的个体利益与原则、技能与人格、法律与道德之间微妙且久远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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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律师制度的起源上来说,它是一个等级制因素非常浓厚的职业。从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一般需要57年的历程,律师协会也往往为了维护垄断利益,设定各种条件来限制执业人数。这些限制有着律师职业本身的独特性,即职业技能的养成需要更多的是时间和经验,而不是逻辑以及法条的记忆。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仅仅是逻辑,而毋宁是经验,正确地指明了这一点。
  如果单从职业技能方面考量律师政治家的形成,显然会适得其反。因为职业本身不能成为获得政治权威的由头,而毋宁是政治制度的选择赋予了某些职业独特的优势。也就是说,某种政治制度和某种职业有着天然的亲缘性
  据统计,在《独立宣言》的52位签署者中有25人是律师。但是美国革命使律师行业受到重创。许多律师,包括许多杰出人物,由于坚持保守立场而与自己的州与英王站在一起,英王的统治倒后便不得不逃亡他乡。律师职业在美国的遭际最能说明自由、民主的革命旨趣与贵族的统治何其不容,律师职业渐渐开始了去等级化和贵族化的进程。在审判查理一世由约翰?库克就开创了类似出租车规则的职业道德和伦理: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帮助。
  林肯并不是一位成功的律师,但他绝对属于成功的律师政治家。他对好律师与好人(诚实)之间的辩护更能彰显他对律师职业的看重:选择法律做职业的年轻人决不可屈服于这种流行的看法(即律师必定是不老实的),无论如何要决心作诚实的人;如果你自己觉得不能成为一个诚实的律师,那不做律师也一定要做个诚实的人。如果你在选择这个职业的时候,预先就同意作一个恶棍,那你还是宁可另外选择一个职业为好。
  《迷失的律师—— 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作者克罗曼对法律职业的看重,源自波斯纳所说的持有偏好”——即声称自己拥有的东西比别人所拥有的要好。作为法学院教授,他出自本能地希冀法律职业者在政治上有更大的抱负,而不是像目前这样陷入萎靡不振或者仅仅围绕金钱而失去法律职业自身所具有的高贵性。实际上,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总结出了法律职业者具备高贵性的原因:不是寻常意义上所说的“Thinking like alawyer”——这种思维上的独特性根本就不能赋予律师超然的地位和获得民众的认同或者尊重;而是来自另外一种具有审慎主义的政治家胸怀,尤其是他们关注到了民众的利益诉求。
  一个可以被称得上是律师政治家的法律职业者必须是依靠自我特有的素质。犹如政治家一样,这些能力之中有的可以后天锻炼而成,例如责任感和判断力,但是激情却是天然赋予的,它的基础是个性。既然涉及到了个性的问题,那么在此所有人具有天然地不平等性。克罗曼先生得出如此精英化的观点实际上是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本性使然的东西显然非人力所及,是由神赋予那些真正幸运的人的。既然如此,律师政治家的出现就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才能成为本书渴望并且大加赞赏的律师政治家。这和人人平等的现代革命理念大异其趣,也就在政治上具有了相当的不正确性。精英化意识游弋于民主的潮流中,不可遏制的是立法必须放开律师职业的执业限制,有才华和抱负的人可以轻易取得律师资格的时代开始了。康德的出现回应了社会制度进化的现实,也就是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至少在自治能力上,人们可以依靠天赋以及教育等偶然性的因素予以调和,并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质素降低到最少。
  在克罗曼先生看来,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指的是现代的、科学的法律职业教育用科学且抽象的理论销蚀了过去那种塑造出律师政治家的哲学与历史基础,以及,更为重要的是洗涮了律师政治家们关于古典共和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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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告诉我们,在19世纪以后出现了一种总体上可以看成是否认审慎主义教学传统的模式,包括现实主义法学、科学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以及批判法学等等。克罗曼先生将后一类型的法律分析范式归结于朗戴尔法律几何学的滥用。 例如,西方法律学家引以为荣的苏格拉底式案例教学法损害了学生把抽象思想作为分析工具的力量的信任,把注意力集中到具体案例的细节上,鼓励学生在这些细节中寻找某些细小的区别性的标志、某些微小的限制,这将允许他们在不向案件所涉及的输方做太大让步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判决案件。
  在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他的理论基础之一:用一种哲学的观感来阐述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独特性。在他看来丧失了哲学和历史的解释能力至少在某些层面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所面临的尴尬。单从智识资源上来说,一个仅仅依凭经济分析——成本与收益模式的职业不具备高人一等的评价要素。 克罗曼的论述,所要遮盖的无非就是这样一个事实:律师政治家的培养必须要借助政治哲学的熏陶。换句话说,现代法学院教育体制之所以培养不出更多的律师政治家,其主要原因就是该教育体制丧失了浑厚的哲学与历史土壤。 克罗曼的理论基础之二是关注到了法律职业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这部分包括了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确实,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大多对这句话深以为然:当事人是你最大的敌人;如何在辩护与法律顾问之间平衡角色扮演;以及如何遵循卢埃林的教诲与法官打交道等等。克罗曼先生调查了律师工作时间的变化;大型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类型的变化;律师个体更愿意选择的案件类别的变化;以时间收费到按照标的额收费的变化等等,这些归结起来是金钱的诉求冲击了律师政治家得以形成的基石——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丧失了。
  一个律师要是能够得上是律师政治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中寻求一种妥协。这被称之为审慎主义,一种成熟的理智心态,即照顾各个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而不是顾此失彼或者褒此抑彼。 3 然而,律师最大的对手是其他的律师。与他在法庭上辩论的律师、有输有赢的律师。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为核心的政党政治中,如果一个利益集团想要胜出,其内部必须要团结一致,对外必须要遵从游戏规则——妥协。但是桀犬吠尧,各为其主的律师们怎样才能凝聚成一种特殊的政治团体呢?换句话说,这种法律人共同体何以形成? 克罗曼将之归因于政治博爱。政治博爱作为律师政治家应该具备的素质,一方面是强调律师自身的稳重品性——在胜诉后对对方律师保持绅士的态度;另一方面则是要求律师之间达成共谋。不过,需要立即指出的是,这种政治博爱的根基在于法律人团体利益的维护。
  挑辞架讼的律师是否就是美国立国之初国父们期待的绅士治国中的绅士呢?这完全取决于现在的美国是否还是当初国父们所期待的美国。“1640年,当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在新世界建立其短命的乌托邦时,像柏拉图的理想国一样,那里没有律师存在的余地。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完全不容于那个清教徒的社会,因为法律职业者们要以同等的努力,同时去扞卫正义的事业与邪恶的利益、被害人与侵害者、社会的利益与最危险分子的恶害。因此,律师适合的政治制度,是看上去琐碎低迷但个体权利获得尊重的民主政治。
  承平良久,法律人逐渐忽视了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更为可怕的是丧失榜样,或者说是榜样出现了替换。对赚钱的浓厚兴趣使今天的大型事务所业务,以一种难以琢磨却意义重大的方式,趋向于动摇构成实践智慧的同情和公平之间微妙的平衡。大型律师事务所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竞争挑战,这一方面来自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展所带来的当事人要求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不得不和某些非法律行当的专家竞争或者邀请这些专家以顾问的形式填充律师事务所在某些特定方面的不足。生存的前提是盈利,律师政治家的美德与事业成功的关系被搞得模糊不清,他的英雄人物的角色也已经被商人、生意人及法律企业家所代替。
  作为法律职业守门人的法学院也放弃了向学生灌输谨慎和关心公益的性格品德,而将教育集中在了学生应该具有的专业技术上。现在的法学院教育体制放弃了19世纪以前的那种学徒制方式。法学院教育渐趋用各种科学的指标衡量一个类似于工业化产品的法学院学生——未来的法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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