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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已登记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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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5: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是属于最为重要的不动产,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那么需要什么材料申请已登记的地役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已登记的地役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共有性质变更的;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北京律师 更多知识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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