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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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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15: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是不想自己生孩子,还有的就是自己不能生,所以现在很多人都选择收养, 那么你知道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要了解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其次,是收养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再者,在收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合法有效的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养儿为防老,很多人就担心孩子稍微长大一点会不会就直接回到生父母,对此我国收养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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