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它反映了债务的外部效应,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https://si1.go2yd.com/get-image/0llcFz3q1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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