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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一方藏孩子,抚养权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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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8 14: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刘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妻子在闹离婚,有关财产如何分割两人早已谈妥,但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我们始终不肯让步。小孩刚上一年级,是女孩,之前一直由我父母带教,我虽工作繁忙,偶尔也会在家陪伴孩子,但妻子是个“空中飞人”,大半年都在外地出差,和孩子相处时间很少。我本打算为得到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稍作妥协,没想到她昨天在我不知情时突然和孩子一起消失了,请问婚姻律师,我现在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还来得及吗?
【锦盾律师解答】
刘先生,你好。
处于离婚商议或诉讼阶段的夫妻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隐匿孩子甚至带孩子远走高飞的在现实中不在少数,而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争取和孩子相处时间延长、使另一方陷入被动。那么,如此行为能否得到法院在抚养权归属判决的倾斜?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点的确会让法院根据孩子跟随一方生活的时长及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做出判决,尤其考虑到一方已经携子远离另一方控制的情况下,若最终抚养权判决给另一方,还涉及到抚养权强制执行的问题。离婚诉讼动辄耗时一年半载,待裁判文书最终生效、得到抚养权一方可申请强制履行义务之时,孩子早已被另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东躲西藏而毫无踪迹可寻,法院强制执行起来往往具有很大难度。
然而法院做出抚养权裁判的决定性因素是夫妻哪一方能提供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就刘先生的情况而言,一面是刘先生妻子工作性质问题,导致她与女儿“聚少离多”,没有对后者付出感情上、精神上的陪伴,而刘先生较之妻子与女儿有更多的相处时间,二者的亲情纽带更为牢固;另一面是刘先生妻子漠视孩子的真正需求,为一己之私而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这种做法显然折损了子女的利益。
对于刘先生来说,孩子被“抢”已是无可挽回,但这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刘先生应努力收集抚养权相关证据,若能形成完整、有力证据链来说明孩子抚养权归己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很大可能会使得法院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刘先生。
【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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