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中的一个常用术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转移的权利。这项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和追索权有什么区别呢?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代位求偿权和保险追偿权的区别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浪费很多在朋友们的时间,现在催天下催收服务平台已上线,只要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催天下通过“信用+科技”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真正让信用成为债务人主动还款的动力。 [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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