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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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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09: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相信我们听说过代位追偿权这个词,代位追偿权在债务纠纷中很常见,代位追偿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关于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则只在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作了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明文禁止在人身保险中使用代位求偿权,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人身保险具有储蓄与投资之性质,并非完全以损害补偿为目的,故无补偿之代替性可言。

2、人类的本能对诈取保险金的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即使允许被保险人获得双重支付,也不必担心在人身保险方面的道德危险。

3、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人的生命、身体,不可以金钱估计。用金钱评价人的生命、身体,会引起道德和伦理上的反感。

4、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很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寿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原则在我国适用范围仅为财产保险。从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立初衷看,是为了让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保障。

但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具体保险实务中却存在一定难题,实际应用极少,导致一些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例如近期媒体和公众质疑"无责免赔"条款为"霸王合同"的问题,其背后的实质便是代位求偿权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这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公司对于代位求偿权态度消极。由于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的难度较大,追偿收入占实际先行赔款支出的比例极低,因此他们更倾向于放弃代位求偿,也不对被保险人先行赔付。

第二,现有法律规章制度或保险条款中缺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标准。这就造成客户在向第三人索赔无门,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的时候,往往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而找不到申诉依据。

以上问题显然不符合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立初衷。从代位求偿权的应用角度来讲,被保险人在从第三人处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将追偿。

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先行赔付,而保险人不得以第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被保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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