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抵押担保债务纠纷的发生,出现债务人违约的行为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可以有的债务人并不想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担保人违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审理实践过程中,法院对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权人财产而要求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但对保证人是否应另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是一种代偿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 如果保证人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则保证人的责任将大于债务人的责任,如果该违约责任不能从债务人处得以追偿,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只要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予以支持。《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情况: 借款人与债权人“沆瀣一气”,串通起来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况: 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种情况,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合同可视为无效,自然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情况: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若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视该期限为自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还款,那超过了期限,就被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贷款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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