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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小区的物业费是否可以正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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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0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2018 于 2020-3-23 09:58 编辑

全国疫情形势严峻,治疗一线在医院,管控一线在物业,对于物业人,今年的春节是一个寒冬,肆虐的病毒如年兽一般张牙舞爪的扑来,我们没有专业的防护,但是依然矗立在小区的门岗之上,对每个进出的人员进行核查登记,但是有的业主说疫情期间回不了家物业费也是按照正当费用收取吗?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不允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返回小区的情况,应属当地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出于当前防控疫情目的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限制措施,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属需要隔离人员或有正当理由不宜返回小区居住人员,应当服从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小区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位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目前物业人员参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很辛苦的,小区居民也应该理解支持他们的付出。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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