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有涉及债务处理的问题,而夫妻债务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首先,应正确理解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经营行为系基于夫妻共同意志之意。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共同性的理解亦常存差异。一些观点认为,认定夫妻“共同”经营,要求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否则即为不具有共同性。此种观点对“共同性”的理解过于狭隘,不符合中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情。 其次在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中国家庭中,常为一方在外赚钱养家,一方在内操持家务,但一方在外所得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也是形成家庭资产的主要资金。自古便有“男主外,女主内”之说法,可见一个家庭的内外分工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家庭成员基于隐形的默契而形成的契约,不同的分工不造成夫妻地位的差别,均系为共同的家庭而分工协作,目的是为了整个家庭更加幸福。故夫妻虽有分工,但该分工系共同意志所定,应理解为一方的经营系概括在夫妻共同意志内的。若认为夫或妻未直接参加共同的经营管理,便不构成共同经营,则是对现有的整个家庭财产制的推翻,也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综上,对共同性不应理解为只有夫妻均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才构成,而要适当地放宽理解,夫妻一方的正当经营性行为所借款项,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实际“用于”是关键。司法解释规定中,以实际用途的性质作为衡量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的认定标准,并明确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于出借人,因此当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承担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但实践中关于“用于”之理解亦非毫无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作形式审查,只要借款借据中约定了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债权人无法也无需做过多审查,即便实际用途并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规定系根据借款实际用途作为衡量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因此不能以约定用途为考量。但即便如此,实际用途亦应作符合常理常情的理解,若该借款并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但用在了对生产经营有关联的辅助事件或为生产经营作准备的相关阶段中,即借款用途与生产经营相关联,都可以认为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