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私人财富管理师PWM」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衡阳县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次,衡阳县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研究制订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立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
近年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量居高不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当事人若不积极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将导致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如何应对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取证申请,如何及时完成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成为家事审判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被最高法首次明确提了出来。
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 44.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最高法首次提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各地法院积极落实进行了试点,如: -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于2016年7月出台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广东高院于2018年7月出台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 深圳中院于2019年3月出台了《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民法典》施行前后,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都曾有过让双方当事人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尝试。
据报道,甘肃省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一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报道称,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申报表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认定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的内容与《婚姻法》相应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从《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并未发现有关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最高法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意见,也仅仅是个司法指导性文件,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因此,如果将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直接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对人民法院试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合法性存疑,并不积极配合。由于没有对不实申报、拒绝申报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导致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在当事人不负有申报财产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不实申报、拒绝申报的情形,法官直接认定该情形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就比较大,因此,法官的积极性也不高。
故鲜有报道当事人因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而被人民法院直接视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情况就不一样了。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在明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当然,离婚诉讼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虽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该申报义务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义务,并不仅仅针对男方当事人。
自2023年1月1日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将会摆在每一位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面前,需要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的高度重视。并且,最高法或各地法院有可能还会制定司法解释或诉讼指引,对财产申报制度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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