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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陈道富:金融科技平台监管该如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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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 0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来说,数据治理是比较底层的制度支撑,数据共享推动越完善,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前景就越光明。本文将从点分析。此外,我们不能忽视监管报送方案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https://www.beyondsoft.com/
首,介绍科技或者平台科技介入信贷领域的主要特点,以及如何看待这种介入带来的影响。 第二,介绍金融科技介入后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包括垄断问题、系统性风险问题、伦理道德问题、数据治理问题等。 第,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今后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方法、应采取怎样的基本思路、原则以及相关的思考。 金融科技:金融的范式转换 首先,金融科技是数字时代金融变革的产物,具有范式转换的特征。这意味着,用传统的观念、概念、思维逻辑去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会有一定的束缚。在某些时候,可能需要破除掉一些理所当然的认知、要脑洞大开,更重要的是要在践过程中不断重新认知。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把握金融科技的特点、本质、功能和影响,并且有针对性地引导它规范发展。 其次,可以从个不同的视角来认识金融科技的发展。 首个视角,是把金融科技看成是一种映。所谓金融科技,是把金融活动从金融世界映到数字空间,因而金融世界里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金融行为、金融风险,也都会相应被映到数字空间里。但是,从金融世界转换到数字空间来,金融科技需要找到一个对应物,它的本质、它的行为都没有发生变化,仅有变化的是它的空间、它的呈现方式。所以,它需要去寻找金融世界里的机构、行为、风险和监控点在相应的数字空间里会变成什么。 比如,在金融空间里,触达客户的机构或者其他触达点,在数字空间里就会转化成大家熟悉的APP或者页。各种金融行为到数字空间里,就会转化为各种算法。各种金融风险的行为到了数字空间里,都会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空间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这时候,它需要现一种替换,把金融空间里对金融监管的认知,转换到在数字空间里的认知。这个过程中,其本质、行为都没有发生变化,仅有变化的就是对应物。因此,通过映的方法、通过找对应方法来认知金融科技,以及认知它们的监管。 第二个视角是寻找转换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现中的金融业务到未来纯粹数字空间的行为,在中间转化的过程会产生一个中间特征,中间特征表现为一个重构的过程。现有的各种金融主体、金融行为被分解开来并重新整合,形成了更加细化分工情况下的格化联系。这种格化联系,不同于纯粹的数字空间的金融行为,也不同于现有的金融机构以某个特定业务为特征的行为,会呈现出一个再组合的过程。 处在这种重新组合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一些节点型的金融特点。所以,这时候更需要把原来的机构监管、主体监管,转化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这时候的监管,就需要把原有的监管理念进行再组合、再拆分,把它的精神质应用到节点上来、应用到真正的行为上来。这是从转型的过程来看金融科技。 第个视角是从数字的角度。既然金融科技是数字时代的产物、金融变革的产物,那么它必然会带来数字经济或者数字治理下的一些新突变,这种突变典型会表现为数据治理。金融其是比较应该使用科技的,甚至可以是信息技术的主要场所,信息技术在数据方面所有的发展变化,在金融领域都会产生相应的变化,所以数字金融也要带上数字时代、数据治理的一些新特征。 新金融监管:分类逐级牌照的资质管理 基于这个考虑,监管就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先需要重新明确,在更大范围内的数字空间里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金融业务。这时候要跳出原来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理解,回到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本质上来。承担金融风险的这个节点,际上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那么只要是改变资金特征的行为,都要认定为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为。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需要把现有的金融监管在数字空间领域做一个应用,监管需要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开展审慎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其主要是管资本、管行为、管消费者保护,这个其都要映到数字空间来。管资本就是审慎监管,在金融数字空间可能就要去寻找到真正承担风险的节点,要真正管住它,将审慎管理落到处。 此外,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它应该是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监管需要去寻找数字空间里这种行为比较核心的、具有风险的一些环节,包括客户触达和服务环节,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环节、产品服务的设计与提供环节。同时,需要对算法本身的透明度、算法背后的理念、伦理等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战的映。 与此同时,监管的方法也需要做相应的替换,需要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的监管。例如,分类逐级牌照的资质管理,包括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沙盒、监管本身的组织架构设计等,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金融对数字化转型产生的一些新的特征。 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 金融监管到比较后,核心又回到了数据治理方面。数据治理的核心,一是如何平衡个人的隐私保护,二是数据安全,是价值挖掘。 有个渠道可以共同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较基本的保护是法律保护,通过法律规定来进行比较低限度、比较低要求的个人隐私保护。第二个层面,通过技术来现隐私保护。现在各种各样的技术,际上都在通过隐私计算等各种办法,来进行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当然还有一种渠道,通过市场的方法来平衡隐私保护和市场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来寻找这个平衡点。 比较终合适的个人隐私保护,应该是在这个渠道的共同作用下,来寻找一个适合本国产业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技术迭代的平衡点,是者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所以,个人隐私保护应该是多渠道共同现的,是要通过动态的、合适的渠道来保护个人隐私,更多的应该通过市场的利益平衡来现微调——通过比较低限的法律保护,技术保证,再加上市场的微调来现平衡。 接下来就是现数据共享,这是一个推动数据经济或者现数据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哪个比较早现了数据的合理共享,就越能够推动这个数字经济的发展,当然也能够推动金融科技更稳健的发展。 数据共享有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通过主导的数据专区的方法;一种是通过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俱乐部式的共享方法;还有一种是分布式的市场单个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这种模式都有它适用的范围。数据经济刚刚展开的初期,应该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在不同的应用场景,适用于不同的数据共享模式。但在数据经济发展到今天,比较大的市场主体主动性的分布式市场数据共享,应该是种模式里更值得推广和应用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里,不同类型的主体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短板是不一样的。有一类主体,比如或传统金融机构,有非常具有势的结构性的、有价值的数据。如何赋能这一类主体,使它具有动力并且有能力来开发自己有价值的信息,是一个关键。而对于现在已经掌握了大量行为数据的主体之间,如何激发他们通过技术和市场现分布施的数据共享,是一个关键。对于现在大量存在的微观主体特别是企业,如何让他们通过数字化转型,能够规范地现数据的归集转化,也是一个关键。所以,基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可能要着眼于不同的着陆点来推动数据的共享。 而对于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来说,数据治理是比较底层的制度支撑,数据共享推动越完善,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前景就越光明。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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