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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医师多点执业出现医疗损害,诊所与医师在责任上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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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0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制降低了中医诊所准入门槛,促使中医诊所纷纷开展,在人才资源有限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医师的多点执业。然而,由于中医的诊疗过程较长,患者可能因同一疾病在同一中医师处就诊多次,但是在多点执业政策背景下患者就诊的中医诊所却不尽相同,一旦出现医疗损害就可能涉及中医师多点执业的多家中医诊所。因而,中医诊所就必须考虑如何解决因中医师多点执业而产生医疗损害责任分担问题。

       从诊疗中各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看,因医疗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外部法律责任和内部法律责任之分。

        一、外部法律责任

        外部法律责任是指中医诊所因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身体权等可能向患者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若要明晰中医诊所是否为直接向患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首先要明确中医师与多点执业的中医诊所之间的关系。虽然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之间“究竟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至今没有权威的法律适用依据”。但是《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014〕66号)明确要求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出台的与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管理办法,大多要求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如《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苏卫规(医 政)〔0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

       另外,中医师与中医诊所之间一般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以门诊形式出诊,其缴纳社会保险亦与中医诊所无关,因此,就中医师多点执业而言,其与中医诊所之间建立的实质上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中, 尽管实际从事诊疗活动,进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是医务人员,但由于医务人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患者因同一伤病在两家以上医 疗机构接受诊疗后受到损害时,原则上允许患者起诉全部医疗机构。所以如果中医师多点执业产生的医疗损害涉及多个中医诊所,患者可以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中医诊所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例如,中医师乙在A中医诊所和B中医诊所为患者甲诊治同一疾病,后发生医疗纠纷,如果难以明确判断对患者甲造成的损害是由A中医诊所还是B中医诊所承担,患者甲则可以将A中医诊所和B中医诊所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A中医诊所和B中医诊所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内部法律责任

        内部法律责任是指中医诊所因发生医疗损害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后中医诊所之间以及中医诊所和中医师之间应当分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另外,从立法资料来看,《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但是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因此,无论是有关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否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中医诊所的追偿权,中医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中医诊所享有对中医师的追偿权。 然而,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对中医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并非易事,加之中医诊所与中医师之间劳务(雇佣)协议一般对如何分担医疗损害责任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以及中医师自身责任分担能力有限,易产生追偿不能的法律风险。

        应该如何合理分担医疗损害责任?--完善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

        1、、劳务(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医疗损害责任分担规则

        虽然与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中明确要求中医诊所与中医师之间的劳务(雇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医疗损害责任分担,但是实践中中医诊所和中医师却并未严格此项要求。这就为中医诊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后向中医师行使追偿权时埋下了隐患。 因此,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监督的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审查其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医疗损害责任分担的条款, 以及对医 疗损害责任的分担是否明确约定,例如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按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由多点执业医师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补)偿费,比例可从5%〜30%不等”9〕。 同时,如果中医师在多个中医诊所多点执业,那么可以考虑中医师多点执业的各中医诊所和中医师签订专门多方协议,约定如何分担医疗损害责任。

        2、社会化分担的理论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以及新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正逐渐步入“风险社会”。而人类社会成员往往无法独立承担现代社会风险,按照乌尔里希•贝克的观点,风险社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已从工业社会时代的改善财富分配不均和社会不平 等,转为缓解风险带来的伤害和分配风险损失。因此,侵权行为法已经从关注个人承担风险转向更 加关注分散损害赔偿风险,但“侵权行为法本身却无 法直接实现损害的分散,真正能够将损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责任保险制度等” 。而中医诊所在对外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后可能在中医诊所之间以及中医诊所和中医师之间进行追偿,加之中医诊所和多点执业的中医师只 具备有限的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能力,所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失为分散医疗损害责任风险可选择的方式。

        3、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社会化分担模式的选择:医疗责任保险

        一般而言,多点执业医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种方式是多点执业医生同时加入多个医院,随同该医院的医生购买集体医疗责任保险;另一种方式是多点执业医生独自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其保险的标的包括其多点执业的数个医院里由他引发的可能的医疗损害责任。 然而由于中医诊疗过程较长,同一中医师可能在多家中医诊所为同一患者诊治同一疾病,发生医疗损害后难以确定各中医诊所的责任,而无论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还是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都不能解决中医诊所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医诊所“推行类似购买交强险那样的医强险模 式来转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且医强险的具体保险方式可以以中医师为保险受益人,而投保人可以是中医诊所和中医师,保险费用可以考虑中医师在 各中医诊所每月(每周)出诊次数的比例,协商后由中医诊所和中医师共同缴纳。

        在上述提及的案例中,可以由A中医诊所、B中医诊所以及中医师乙三方协商后按比例缴纳保险费用,如此似能解决A中医诊所和B中医诊所承担连带责任向中医师乙追偿不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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