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巢湖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奖励和申报材料条件 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9 9550 (可加v)/ 0551 6530 0586 巢湖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奖励 一、合作社、家庭农场、“劝耕贷”贷款主体等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1)奖补标准:按银行同期LPR利率给予50%给予贴息,每家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合作社、家庭农场发生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劝耕贷”贷款;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经营者个人名义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享受本政策; ③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按银行同期LPR利率折算利息且不低于0.4万元(不含贷款担保费); ④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各级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在本政策享受范围内。 (3)申报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由乡镇、街道统一行文申报(企业送达不予受理)。 (4)申报资料: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劝耕贷”贷款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劝耕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提供);④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附表3);⑤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表4):⑥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⑦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5)⑧自主查询版的征信报告;⑨乡镇出具的主体主业为农业产业(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且2021年正常运转的证明;⑩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据实出具,所有附件材料必须齐全。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新增市场主体 1.奖补标准: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或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 2.奖补对象:2021年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龙头企业;2021年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合作社示范社;本年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21年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申报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报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资料:认定文件复印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巢湖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要求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且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并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 2、每年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近两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 (二)产业优势明显 1、种植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30户以上,统一经营服务粮油类1000亩以上、果蔬类露地种植 500亩以上,设施栽培 200亩以上、苗木花卉类 500亩以上等。 2、养殖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30户以上,至少有1 个以上规模养殖基地(场)。年出栏生猪8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0头以上,年出栏肉鸡5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达到500亩以上。 3、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数在30户以上,入股土地300亩以上,成员户实行"保底收益+分红"收益模式。 4、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数在 20人以上,植保、加工、运输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或经营服务收入)300 万元以上。植保类合作社年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达1万亩次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数20人以上,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植保机械、插秧机、工厂化育秧机械等达 20台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三)民主管理有序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有规范的成员管理、议事决策、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等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以上,会议记录规范完整。 (四)办公场所规范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农民合作社标牌,有必需的办公设施,区域功能划分合理。 2、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发展规划以及合作社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上墙。 3、成员名册、成员账户、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管理规范,专柜存放。 (五)财务管理规范 1、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2007】15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规范准确,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没有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额)、财政资金形成资产量化份额和盈余返还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成员与合作社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技术人员。 2、集中采购配送生产资料和销售成员产品的合作社,其比例须达到 70%以上。 3、结合生产经营要求,每年组织成员开展不少于 2 次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4、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高,成员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示范带动非成员户50户以上。 5、生产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100 万元以上;流通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200 万元以上;服务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100 万元以上。 (七)产品质量安全 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服务)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制度。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事件。 申报认定市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养殖型。水面规模养殖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 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8万羽以上;种禽常年存栏 5000只以上。 3、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六)效益良好 家庭农场年均纯收益 15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元以上。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巢湖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流程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形成申报书文本。 (二)县级初审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 对初审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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