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依法在东城区正常经营的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重点鼓励第五代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领域企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重点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跨国型高精尖数字经济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500万到2000万元资金支持。以下是华夏泰科小编带来的,希望有所帮助。 (一) 1. 对于新设立或迁入本区内收入3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最低50万元起的一次性奖励; 2. 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贴; 3.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12%的企业,给予最低10万元起的资金支持; 4. 对于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5000万(含5000万)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低5万元起的资金奖励; 5. 对在东城区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 对新认定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 7.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 1.吸引企业落地东城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重点企业,租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用房的,自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贴租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跨国型高精尖数字经济企业,经认定,实收资本 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500万到20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6%的业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9%的企业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12%的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 (2)对在东城区注册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50亿元(含50亿)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0亿元(含10亿)至5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5000万(含5000万)至1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首次入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项不重复计算),按照国家、北京市颁发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东城区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4.推动园区产业集聚 (1)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70%以上(扣除商业配套及物业服务)的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资金奖励。 (3)企业或运营机构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不得超过其对东城区做出的年度区级财力贡献。 (4)本措施与东城区已颁布的政策相竞合的,同类条款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支持。 (5)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是《东城区促进科技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意见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本意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东城区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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