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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创新12条项目类申报奖励及材料,补贴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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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3 1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丰台区创新12项目类申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从区外新引入园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具体带来的丰台区创新12项目类申报奖励及材料,希望有所帮助。
第一条 支持规模优势企业发展。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10%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额度上浮至 15%;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5%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额度上浮至 10%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之间且增长率超过 20%(含)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金额中不低于3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支持综合高贡献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
100 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总收入增长率超过 30%(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R&D 经费支出1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 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 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
(一)对获得《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资金支持的平台,给予市级支持资金 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
(一)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三)对创制标准的前三位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此项支持金额累积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类创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获得市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培育 1 家“金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每培育 1 家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培育 1 家“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三)协助毕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毕业企业落户园区后当年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 30%奖励机构。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工作站 2 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或专家,给予工作站5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对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
(三)对新建立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优秀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
对在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 1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上市主体到园区落地发展。
对从区外新引入园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对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
1. 丰台科技园“创新十二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 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证书、资质、批复文件、公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 企业简介及申报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创新十二条兑现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相关证书、资质带原件备查。
1. 企业需按申报项目分别准备材料,如: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和创制标准两项资金,需要分别准备两类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2. 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按如下规则命名:XX公司-X-申报项目名称(如: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
3. 企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该企业在园区内的所有奖励。
http://www.techchn.cn/Index/show/catid/14/id/3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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