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及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效支撑“双十”产业集群发展,2021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
工程中心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重要抓手。工程中心建设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技术创新平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培养创新领军人才,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面向对象
(一) 申报单位。
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 申报数量。
1.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未建有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可申报1个。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根据2020年度动态评估情况确定申报指标,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公办本科高校和省一流高职院校已建工程中心未超过4个的,每校可申报1个;其它高校在动态评估中有主动撤销或合并的,每校可申报1个。
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等院校申报须依托省“冲补强”重点学科或品牌专业及高水平专业群,且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 管理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是指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但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西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由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 网上注册登记。
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
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具体填报要求详见《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操作指引》。
(三) 审核推荐。
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认定申请择优推荐。
五、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17:00;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六、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校和科研机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三)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六)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七)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八)市(区)级科研平台的证明文件。
(九)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于3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十)新经济企业需提供股权投融资或者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如:重点专项、科技奖励、创业大赛、创新团队、专利奖等)。
七、有关要求
(一) 强化申报单位责任。科技管理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项,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二) 强化地市服务意识。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中心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提高申报质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通知要求。
(三) 强化材料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形式审查不合格:申报材料不齐全;佐证材料未经第三方认证;内容前后不一致;印、章、签名不规范;扫描文档不清晰、不完整;申报单位类型选择不正确;工程中心命名不规范等。查看原文:https://www.kbosschina.com/zizhu/gdsg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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