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是不想自己生孩子,还有的就是自己不能生,所以现在很多人都选择收养, 那么你知道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要了解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其次,是收养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再者,在收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合法有效的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养儿为防老”,很多人就担心孩子稍微长大一点会不会就直接回到生父母,对此我国收养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一分类目录网 https://www.tayap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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